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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鯊魚資源面臨嚴重威脅 台灣漁船卻一再知法犯法 違法「割鰭棄身」 本會肯定漁業署、海巡署積極嚴查不法 呼籲修正遠洋漁業條例 對「割鰭棄身」漁船零容忍 違法漁船一律廢照嚴懲

2024.07.16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上(6)月19日海巡署、漁業署聯手查獲蘇澳籍金滿發66號漁船,於南方澳進港時,船艙藏有袋裝水鯊(鋸鋒齒鮫)魚鰭重達6,510.6公斤(6.5公噸),涉嫌將價格較高的鯊魚魚鰭割下,將低價的魚身丟棄,以讓船艙裝載更多鯊魚鰭。本會依重量估算,船上的魚鰭至少來自2000-3000隻水鯊[1],再度讓台灣因為非法漁撈而登上國際新聞蒙羞。

 

金滿發66號已是捕抓鯊魚「割鰭棄身」的累犯,2021年同樣違法將捕撈的鯊魚「割鰭棄身」達 13公噸,且未經許可提前卸魚,漁船經營者共被裁罰500萬,收回漁業執照16個月,漁船從業人共被罰60萬,收回船員手冊、幹部執業證書16個月。

 

時隔三年,金滿發66號在取回漁業執照不久後,同樣的經營者再度申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赴中西太平洋漁區捕鯊[2],明知全球鯊魚資源銳減,各國皆嚴禁「割鰭棄身」,卻再次無視法令規範,捕抓鯊魚割鰭棄身,行徑令人髮指!

 

鯊魚的演化史已超過4億年(Bräutigam et al.2015, pp.5),比絕種的恐龍更早出現在地球上;在海洋生態的演進與平衡上,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但因人類的過度捕抓,鯊魚正處於滅絕危機中。

 

由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鯊魚專家小組」 聯合主席Nicholas Dulvy教授所領導的系統性報告分析指出,除兩棲類動物外,軟骨魚類面臨的滅種危機,比迄今為止所有其他主要脊椎動物都來的大(Dulvy et al.2014,pp.10)。2014年一份由64個國家302位專家參與撰寫的報告,檢視全球 1,041種軟骨魚(如鯊魚、鰩魚和銀鮫)指出:由於標的漁業的過度捕撈和非標的漁業的誤捕、混獲,對全球鯊魚族群構成極大的威脅,導致1,041 種軟骨魚中有 181 種受到威脅。(Dulvy et al. 2014, pp. 4)
 

2021年Nicholas Dulvy教授等人再次針對1,199種軟骨魚類(鯊魚、鰩魚和銀鮫)進行全球再評估,結果顯示: 受威脅的物種數量是 2014 年第一次全球評估的兩倍多,有391種軟骨魚類瀕臨滅絕,而過度捕撈是造成物種滅絕最主要的威脅。

 

1950年至2003年間,全球鯊魚與魟魚捕獲量增長了2.27倍,顯示威脅規模之大 (Davidson et al. 2015, pp. 3)。英美科學家在2006年根據香港魚翅貿易數據,推算出每年至少有2千6百萬到7千3百萬頭鯊魚的魚鰭被使用在魚翅湯中。這樣的飲食需求,使得鯊魚數量在近半個世紀內,以驚人的速度銳減。卵胎生的鯊魚性成熟速度緩慢,且繁殖胎期甚久、胎數甚少,通常每1到3年只生下1~2隻幼鯊,幼體需經過很長時間才能成年。

 

面對全球鯊魚族群生態崩解,金滿發66號卻一再知法犯法「割鰭棄身」。如此嚴重惡行的累犯,根據「遠洋漁業條例」第41條及「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簡稱裁量基準)」,經營者最高也只會被罰310萬、收回執照24個月,無法直接廢止漁業執照。且「遠洋漁業條例」第41條第2、3、4項對於累犯規定,限定在一年內因違反同項同一違規事由情事達二次以上,或同項之違規情事達三次以上者,才可廢止漁業執照、船員手冊、幹部執業證書等。

 

金滿發66號再次違法剛好避開一年內違規二次加重罰則的規範,雖然母法第4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漁業執照、船員手冊、幹部執業證書,但母法授權由漁業署制定的「裁量基準」裡,卻沒有廢止漁業執照、船員手冊、幹部執業證書的選項,等於空有母法而無法達到廢照以遏止犯罪的效果。

 

台灣遠洋漁業實力雄厚,居世界第三大,過去數十年因違法於公海捕魚、捕抓鯊魚「割鰭棄身」、勞動人權惡劣等,屢遭國際社會施予各項抵制裁罰。近幾年在漁業署及立法院制定遠洋漁業三法,強化法律規範及嚴加執法後,才漸漸洗刷惡名。漁業署一再宣示對違法「割鰭棄身」零容忍,但因為華人社會「無翅不成宴」的迷思,對魚翅飲食的需求,導致漁民無視鯊魚資源崩解,一再追求利益而違法。

 

對於不願遵守禁止割鰭棄身的漁船,嚴重傷害海洋生態資源並影響我國漁業形象,本會與國際組織發起共同呼籲:立法院、漁業署盡速修改「遠洋漁業條例」第41條及「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規定,只要漁船涉及將鯊魚「割鰭棄身」,應徹底落實零容忍,只要違反一次,一律廢止其漁業執照,且應比照美國2010年修的《馬格努森‧史蒂文斯漁業及保育管理法案》,捕撈鯊魚不得在船上割魚鰭,必須將整隻鯊魚帶回。

 

本會也呼籲漁業署調查金滿發66號自2月27日出海至6月19日回港期間之電子漁獲與船位回報資料,是否有「遠洋漁業條例」第13條第3、12款所訂重大違規行為,包括:漁撈日誌或漁獲通報資料嚴重不實;未經轉載申請、異常靠近漁船,涉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等。徹底清查是否有其他漁船同樣涉及割鰭棄身,以正視聽。

 

新聞聯絡人: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陳玉敏 0910150908

 


[1] 鯊魚鰭占全魚5%,6510.6公斤魚鰭推估鯊魚重量130,212公斤,以水鯊每隻67公斤來計算,約1943條。

[2] WCPFC 網站金滿發66號漁船資料https://vessels.wcpfc.int/vessel/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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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金滿發66號捕鯊割鰭棄身違反法規

 

 

 

 

【附件二】美國《馬格努森‧史蒂文斯漁業及保育魚管理法案》

 

節數

法案內容

第 1857 節

法律禁止以下行為

(P)

(i) 在海上割除任何鯊魚的鰭(包括尾巴);

(ii) 在漁船上儲藏、控制或持有任何未自然連接於相應屍體上的魚鰭;

(iii) 在海上轉載任何魚鰭,或在轉載過程收到任何魚鰭,除非自然連接於相應魚體上;或

(iv) 卸載任何未自然連接於相應魚體的魚鰭,或卸載任何未自然連接該鰭的鯊魚魚體。

 

共同連署團體

  • 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EJF,英國環境正義基金會)
  • Fish Welfare Initiative(FWO, 英國魚類動物福利協會)
  • Seafood Legacy(SFL,日本永續海產倡議組織)
  • Aquatic Life Institute (ALI,美國水生動物福利協會)
  • Actions for Dolphins(澳洲,保護海豚行動組織)
  • Dutch 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荷蘭,荷蘭動物保護協會)
  • Animal Wellness Institute(美國動物福利協會)
  • Voices for Animals(俄羅斯,為動物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