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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資」之名 讓象牙買賣 「借屍還魂」? 保育組織呼籲政府正視法律漏洞 立即修法、加強查緝

2023.08.16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在國際保育趨勢下,世界各國紛紛禁止象牙交易,但在號稱與國際政治、經濟、文化、保育接軌的台灣,竟出現以「文資」之名進行象牙交易的案例。去(111)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一個二審無罪判決,推翻宇珍國際公司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1],非法買賣象牙的一審判決,此事件可以說是國內從禁止販售象牙及其產製品以來,首度大開後門,讓象牙持有者得以在販賣後再以指定為「古物」名義的方式,規避野保法的禁賣規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立法委員吳思瑤、臺北市議員陳賢蔚8月16日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及司法正視法律漏洞及此不當判決產生的危害效應,莫讓象牙買賣大開後門,得以「古物」之名再度活絡。

 

事件脈絡

  • 108年7月14日宇珍國際公司在拍賣會場陳列、展示銷售包括「碧玉鳳駝寶瓶一對及象牙底座」、「牙雕瑞獸吊飾、人物圖名片盒、印章組」、「文房四寶組,含筆掭、長方印、印泥盒」等三批象牙產製品,因其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40條陳列、展示保育類產製品,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會同員警扣留陳列、展示的象牙物件,並於109年遭到起訴。
  • 111年3月9日臺北地方法院判宇珍國際公司總經理張玉霞,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張玉霞不服上訴。
  • 111年8月4日二審法官認定是臺北市立文獻館怠職,未定保育類產製品申請古物指定之流程,致被告犯罪,並受臺北市立文獻館對法條錯誤的解讀誤導,做出被告無罪判決。本案檢察官再度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目前尚未宣判。

     

問題一:野保法施行細則留象牙交易漏洞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野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本法所稱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不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古物。

換言之,藝品店交易的象牙及其製品只要被指定為「古物」,其買賣流通就不受野保法規範,等於開大門准許象牙買賣。

 

問題二:議員施壓、文獻館火速制定流程、法官錯誤判決 大開象牙交易後門

108年7月被查獲擁有象牙製品的「宇珍藝術公司」,立刻透過某前臺北市議員陳情,該議員因而向北市府文化局「關心」並「提議」,促使臺北市立文獻館發揮超快行政效率,於同年8月即制定所謂「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

然而,古物指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本來由各地方政府所設置之古物審議委員會審議指定,只要填具古物指定相關申報表即可,而臺北市這個獨步全台的「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讓「宇珍藝術公司」主張在販賣當時,因為北市府並未建制相關一般古物申請作業流程,導致被告無從依法申請指定為古物,此乃政府制度欠缺,自不能對被告究責等辯詞。

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仍認為「宇珍藝術公司」總經理張玉霞違反《野保法》第40條第二款之非法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2],張玉霞不服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卻採信張的說法,認定是臺北市立文獻館怠職,致使宇珍公司違法,更採信文獻館對文資法的錯誤解讀,認為只要有古物本質,不需經法定程序,即可認定為古物,因而改判無罪。

二審法官如此判決,不僅讓文資法第67條要求古物須經指定後方具有「古物」文資身分的規定形同虛設,更無視過去文化資產地位的認定必須被嚴格審議,經指定或登錄後才具有文資身分的要求。

此外,二審法官完全受到誤導,誤認臺北市若沒有後來制定的「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象牙製品就不能申請為「古物」文化資產。其實根本不然,我國早在2005年12月30日就已頒訂《古物分級辦法》,2019年8月23《文資法》修訂,並沒有因此限制野生動物產製品不能申請為「古物」身分。而且臺北市立文獻館早在2016年2月3日就依〈臺北市古物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成立了臺北市古物審議會,所有古物指定申請皆可由該審議會審議,根本不需要再額外制定保育類產製品的流程。而實際上,臺北市自106年至108年便已指定15件一般古物,絕非議員所稱因無作業流程而無法辦理指定。本案明顯是議員施壓、文獻館制定莫名其妙流程,只為幫宇珍公司脫罪。
 

象牙雕河山風光擺件,109年11月26日公告古物


問題三:此案讓象牙紛紛「出土」申請為「古物」!

北市更獨步全台,指定了101案保育類產製品為「古物」,免受野保法規定,得以交易!

自臺北市文化局公告該流程後,臺北市立文獻館分別於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0月16日、2021年10月28日、2022年8月30日、2023年5月15日進行了五次古物審議[3],而這五次的審議都涉及保育類產製品審議案。

研究會整理歷年臺北市指定保育類產製品為一般古物之種類與數量(附件一),發現在流程公告前,臺北市指定的一般古物中完全沒有任何保育類產製品[4],但公告該流程後,便有106案保育類產製品來申請,並有高達101案共計129件保育類產製品被認定為古物,包含象牙、犀牛角、虎頭等,而這些古物申請案數量竟占了臺北市指定一般古物申請案的一半以上(附件二)。且臺北市保育類產製品申請一般古物指定案件的通過率高達66.67-100%,歷次106件申請案中就有101件通過(附件三)。顯示「古物指定」完全提供了讓禁賣的象牙等保育類產製品借屍還魂的管道,玩家趨之若鶩。

此外,依《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所有古物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以利所有公民申請旁聽,但是目前無論是北市文獻館或是北市文化局網站皆查無這幾次審議會的相關訊息,程序上顯有瑕疵!

經查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的國家文化資產網,目前全台其他縣市都沒有任何保育類產製品被指定為一般古物(附件四),唯獨北市獨步全台,讓原應走入歷史的象牙買賣再度復活。

 

 

問題四:依文資法進行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古物審議,應訂鑑定規範,應有科學依據,避免成為合法掩護非法的洗白管道

文資法第6條,古物的審議須按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成立審議會,並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標準認定古物,只要符合下列六個條件之一,即可認定為一般古物。

一、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傳統技術、藝能或生活文化特色。

二、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者。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者。

四、具有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數量稀少者。

六、對地方或族群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影響或意義。

依法,即使是保育類產製品要申請指定為古物,亦應符合前述程序、條件。然而,以象牙為例,目前各縣市古物審議會針對保育類產製品的審議,皆未要求提出科學鑑定證據,也未要求相關文件佐證其出產年度,僅憑持有者的說明與審查委員的心證,即可”合議”認定。若有心人以盜獵的象牙產製品申請為古物,根本難以查證。中央文資主管機關放任保育類產製品透過合法管道鑽野保法漏洞,嚴重失職。

 

 

莫讓台灣成為助長象牙盜獵的幫兇

因數量稀少,價格昂貴,象牙在過去是權勢的象徵。為了大量、快速取得象牙,必須殘忍殺害大象。盜獵者為了取得完整象牙,掃射大象,直接將大象半個臉部鋸下,遭獵殺的大象往往面目全非、血肉模糊。即使國際間早在1989年起禁止國與國間的象牙貿易,2016年簽署CITES[5]的182個國家通過決議,關閉各國內的合法象牙交易市場,但盜獵仍然猖獗,資料更顯示每15分鐘就有一頭瀕臨絕種的大象,因象牙盜獵而死於非命。盜獵、走私的象牙,以”合法持有”之名,持續販售販售流通。
 

每15分鐘就有一頭瀕臨絕種的大象,因象牙盜獵而死於非命

 

目前國際間對象牙古物認定與交易管制日趨嚴格。2018年英國規定,不論出產年份,全面禁售象牙製品,除非符合下列條件:1947年前製造,象牙成分低於10%的古董;1975年前製造,象牙成分低於20%的古董樂器;1918年前製造,繪有肖像的迷你象牙飾品;被政府核准的博物館之間象牙藏品交易;1918年前製造,同類中最罕見、最珍貴、最具歷史價值的象牙製品,並經英國最權威機構、博物館的專家評定。

 

2021年香港政府全面禁止進口、再出口,且除古董象牙外,本地象牙貿易即日起全面禁止。雖然允許古物象牙買賣,但香港政府對古物的認定相當嚴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925年7月1日前被移離野外的象牙;或其天然狀態在1925年7月1日前經大幅改動以製成珠寶、飾物、藝術品、實用品或樂器的象牙;或在1925年7月1日前經改動,再由人獲得,而在獲得時無需進一步雕刻、製作或加工的象牙,但並不包括象狩獵品。象牙貿易商如果要證明一件象牙雕塑品是「古董象牙」並用作商業用途,需透過鑑定、評估或經化驗所進行科學測試,獲證實符合定義。

 

2021年以色列禁賣象牙規定生效,雖允許持有1970年代之前的象牙,但禁止所有大象和猛獁象牙的進出口和國內貿易,除非有特別許可。

 

為保護瀕絕大象,杜絕象牙交易因「古物」借屍還魂,透過古物身分指定進入合法市場。兩會訴求:

一、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修改野保法施行細節,排除「古物」條件,全面禁止象牙交易。

二、文化部應制訂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申請為古物的審議程序,以利地方政府遵循:

  • 應會同保育機關辦理,以確保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規定
  • 明確定義古物指定條件(例如:年份、來源及合法證明),並透過科學驗證其精確年份。
  • 審議應邀請保育主管機關、生物鑑定專家,
  • 訂定保育類動物產製品古物指定的落日,落日期限後不得再申請指定為古物。

三、針對宣稱為象牙、猛瑪象牙產製品的持有、買賣應加強查緝

 


新聞聯絡人:

  •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 陳玉敏  0910 150 908
  •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郭鴻儀律師 0911438272
     

媒體包下載:https://reurl.cc/7kzZ0y

 


【附件一】108年8月臺北市文化局制定「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後,臺北市文化局通過指定保育類產製品為一般古物之種類與案件數量統計
 

歷次公告時間

公告古物件數

象牙

犀角

虎骨

公告依據

109.2.10

公告「明仇英觀榜圖」等44案71件指定為一般古物

26案29件

0

0

臺北市古物審議會第2 屆第 3 次會議(108.12.19)

109.11.26

公告指定83 案112 件指定一般古物

59案84件

0

2案2件

臺北市古物審議會第3 屆第 1 次會議(109.10.16)

110.12.09

公告「蒙兀兒帝國單柄壺」等40案262件指定為臺北市一般古物

2案2件

0

0

臺北市古物審議會第3 屆第 2 次會議(110.10.28)

111.10.31

公告臺北靈安社霞海城隍老祖等9案12件指定為一般文物

1案1件

3案3件

0

臺北市古物審議會第4 屆第 1 次會議(111.8.30)

111.12.8

公告華視新聞與資料膠卷1案337件

0

0

0

臺北市古物審議會第4 屆第 1 次會議(111.8.30)

112.07.13

公告「有教無類匾」等14案14件指定為一般古物

7案7件

1案1件

0

臺北市古物審議會第4 屆第 2 次會議(112.5.15)

共計

191案808件

95案 123件

4案4件

2案2件

 

 

 

 共計101案129件


案:指一項或一組藝術品或文物。件:同一組藝術品內包含數個物件,例如「象牙雕活動螃蟹一對」內有2隻螃蟹,即為1案2件。
 


【附件二】臺北市核准保育類產製品一般古物數量佔一般古物申請案一半以上
 

臺北市指定之保育類產製品一般古物

101案

臺北市指定之所有一般古物

191案

保育類產製品一般古物佔所有一般古物比例

53%


資料來源:臺北市立文獻館網站公布之臺北市古物審議會會議紀錄、臺北市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https://www.chr.gov.taipei/ (2023.7.19查詢)

 


【附件三】2019/9/6臺北市政府公告〈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後,古物審議會之保育類產製品通過率
 

臺北市古物審議會屆次

第二屆第三次(2019/12/19)

第三屆第一次(2020/10/16)

第三屆第二次(2021/10/28)

第四屆第一次(2022/8/30)

第四屆第二次(2023/5/15)

合計

保育類產製品申請為一般古物案數

26

61

3

6

10

106

保育類產製品指定為一般古物案數

26

61

2

4

8

101

通過率

100%

100%

66.67%

66.67%

80%

 

95.3%

案:指一個、一組藝術品 資料來源:臺北市立文獻館網站公布之臺北市古物審議會會議紀錄https://www.chr.gov.taipei/ (2023.7.19查詢)

 


【附件四】全台各縣市指定一般古物與屬保育類產製品之一般古物總數
 

 

一般古物總數

屬保育類產製品
之一般古物

臺北市

219

93

基隆市

3

0

新北市

9

0

宜蘭縣

22

0

桃園市

1

0

新竹市

10

0

新竹縣

3

0

苗栗縣

11

0

台中市

82

0

彰化縣

37

0

南投縣

24

0

雲林縣

49

0

嘉義市

21

0

嘉義縣

15

0

台南市

79

0

高雄市

40

0

屏東縣

60

0

澎湖縣

79

0

台東縣

19

0

花蓮縣

13

0

金門縣

2

0

連江縣

5

0

總計

803

93

 

資料來源:國家文化資產網 https://nchdb.boch.gov.tw/assets/advanceSearch(2023.7.20查詢)

註:臺北市112.7.13公告犀角雕「東山高蹈」圖杯等8案保育類為一般古物尚未列入國家文化資產網,故此表臺北市資料與附錄一、二有落差

 


 

[1]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2] 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可以易科罰金每日一千元,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八萬元

[3] 臺北市立文獻館歷次召開古物審議會會議記錄 https://www.chr.gov.taipei/News.aspx?n=E5A227AC357147A7&sms=7F0AB8E1D81AC6AE

[4] 根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複合查詢,臺北市在108.9.8公布「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適用)申請作業流程」之前只有50件古物指定,皆沒有保育類動物產製品。https://nchdb.boch.gov.tw/assets/advanceSearch

[5]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CI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