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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原住民山林智慧的途徑是保育,不是狩獵!

2008.06.12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 基本權利全民平等,保育更利原住民生存發展

基本問題是,原住民一方面要求特殊化,例如要求「自治」、堅持傳統的狩獵。另一方面,又要求普遍化,例如就業機會、經濟建設與商業發展。多數原住民早已脫離過去漁獵、採集生活,大多數部落都是現代生活方式;雖是如此,但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仍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並未完全抹滅其精神及重要。過往原住民的狩獵傳統,對生態維護的考量確有其規範與智慧,許多禁忌約束也的確具備剎車作用,不致於大規模或毀滅性的破壞大自然延綿永續的機制。但整體環境的變遷,隨著原住民人口的增加、原漢的交流互動、部落開發與開放帶來的商業化等等,都讓原有的狩獵傳統變質。

許多獵人結合漢人,使用現代化獵槍、獸夾等器具,林道、產業道路越修越寬,車輛進入更便利,加上商業販賣的市場機制,早已造成大自然難以回覆的的殺傷力。現行野保法開放原住民以「文化、祭儀」為由,得以「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但實際上這些所謂文化或祭儀活動,到底有何根據?如何定義?將飼養或買來的豬放在一定的區域內,由族人追趕捕抓戲謔究竟要維持了什麼樣的原住民精神?或者,其實凸顯了原住民族「文化、祭儀」的漢化、商業化和政治化?恐也值得省思。

屏東縣獅子鄉每年都會舉辦麻里巴狩獵季,全台各地原住民都可組隊報名。

 

被大批人馬追捕到的奄奄一息的山豬,還被參賽者踩在腳下,繼續勒緊已經綑綁的嘴巴,究竟維持什麼樣的原住民精神?

無論是將野生動物視為伙伴也好,資源也好,基本上屬於台灣這塊土地上所有住民的,那麼原住民就不能要求自己享有「狩獵的特權」。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在於「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基本權利是生命、身體、財產、榮譽,狩獵過去是原住民生存所必需,現在已經不是。如果要談原住民的生存發展,原住民菁英或知識份子,要為祖先的山林智慧盡一份心力,最好的途徑,應該不是「狩獵」,而是自發性的「封溪護漁、休養生息」,或非傷害性的利用,例如「生態旅遊」以當前世界自然資源的浩劫,生態旅遊的興起,以及動物福利觀念的抬頭等趨勢來看,應該鼓勵原住民發展非傷害性、非侵入性的保育比狩獵(甚至只是『自用』?)來得更有價值。

台北縣土城的阿美族原住民豐年祭的「狩獵遊戲」,將雙腳都被捆好的黑豬,從卡車直接推下,然後再將黑豬的雙腳繩索打開,再由參賽者重新綑綁一次,這傳達了什麼狩獵文化?

♦ 原民自治,狩獵自用,山產店除外?

就現況而言,非法狩獵新聞時有所聞,所獵得的動物除了自己食用外,也販賣給山產店。光是這個現象就足以說明,所謂傳統狩獵已經不「傳統」了,在許多近山地區都有山產店,山產店的野味從何來?當然靠的是獵人的補充,地下市場的運作供需,早已行之多年。若依據孔委員新修條文,開放原住民自用狩獵,將使得狩獵更方便,以合法狩獵掩護非法狩獵也更方便,整體狩獵的動物數量更大,流向山產店的動物量也越大,當然是大開山產店大門。過去林務局曾試辦的『丹大狩獵試驗計畫』,不正說明傳統狩獵已經無法「自律」?雖然,我們不能否認還有許多原住民「個體」在堅持或回味或努力召喚所謂「傳統狩獵」的精神。

 

高雄縣甲仙大橋旁的山產店,公開販賣的飛鼠和松鼠。

♦ 以全球、全方位思維為前提的「在地參與、自覺管理」

原住民族基本法揭櫫「確保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這個精神,這也包括原住民應該尊重其他住民在內,大家尊重不同族群的文化、生存,這才是台灣族群關係的「共存共榮」。換句話說,「基本法」並不是「自治法」更不是「獨立法」,雖然「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土地」應受尊重,但並不表示,是國家其他法律的「化外之地」,不受現行法律、制度所規範。

「狩獵」的對象是野生動物,野生動物是生態環境不可或缺的一環,而生態環境是台灣全體住民生命、生活與環境品質的基礎。這個基礎的永續、價值應該遠超過於特地族群的「慣習」,何況這樣的慣習如今已經不是原來尊重自然的慣習。

關鍵不在於「狩獵」屬於哪個權責單位,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主管機關負責,還是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負責?而在於保育的權責應該屬於全體國民,還是特定的「住民」!

其實漢人也在狩獵,而且是廣大的狩獵,「海洋漁業」就是一個最明顯的例子。也牽涉到更多人口、更多家庭的生計。但也因為地球資源的浩劫,魚類資源的過渡使用。許多過去視為當然的鯨鯊、馬祖魚、甚至鮪魚之獵捕,現在也受到規範、禁制。

如果沒有全球思維,在地行動可能會流於「劃地自限」。參與和管理可能只是特權和自私自利的藉口。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孔文吉委員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