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6
縣環保局決議,98年元旦起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不再捕捉流浪犬,業務回歸農業局專責。
農業局已指定動物疾病防治所為專責單位,捕狗人員則尊重各鄉鎮市首長決定權,會請各公所將未來執行捕狗工作的人員列冊,安排專業訓練課程,若以各公所至少一組、每組3人的規劃,至少安排3梯、90人的訓練;另外編列500萬元績效補助經費,提供公所改善執行設備或收容所。(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