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5(民眾日報,第A05版)
有關部分鄉鎮自行繫留捕獲犬隻且未妥善照顧,農委會強調,依據「人道捕犬作業規範」,捕獲犬隻後應儘速送至收容處所,不應有暫留多日的情形。該會已依據動物保護團體監督事證,責請相關縣市政府依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行政管理規定查處。農委會歡迎民眾參訪各地公立動物收容所,協助推廣認養流浪動物取代購買寵物觀念,持續為減少流浪動物共同努力。
農委會表示,我國流浪犬數從88年的67萬頭,減少至93年的18萬頭,98年調查亦有減少之趨勢,顯示長期補助辦理的犬隻絕育及相關宣導工作已初見成效。同時並修訂「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納入寵物買賣及繁殖限制、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寵物買賣之晶片植入及資訊文件、配種繁殖紀錄及保存年限等規定,期加強寵物繁殖業者之管理專業及落實動物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