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5.01
為加強管理畜犬,預防狂犬病,維護環境衛生及安寧,縣府特制定本條例。畜犬管理主管機關為縣府建設局,相關工作權責劃分:動植物防疫所負責畜犬登(註)記、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及棄犬留置收容、安樂死、焚化等事項;鄉鎮公所負責野棄犬捕捉。
連結:金門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