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08
中央社
關懷生命協會秘書長釋傳法指出,許多民間流浪狗收容所都是個人自掏腰包辛苦經營,協會曾試圖循當前法律途徑,希望政府能協助開放國有土地供民間使用。國有財產局表示,依據國產法第51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若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褔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有需要,可以讓售。只要經各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即可,價格則依照市價計算;符合依法讓售資格的單位,也可租用國有土地,公告地價的3%為租用費用。但因國土保育條例禁止新承租山坡地,且全台灣有三分之二的土地都是山坡地,動物收容場所需遠離人群聚集處,想要找到合適場地,變得很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