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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收容所相關事件 : 台北縣擬定犬隻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惡意棄狗重罰30萬
     

    2007.07.11

    民眾日報(F15版,北縣新聞)、自立晚報(大台北,台北報導)

    北縣府為減少流浪狗所擬定的「犬隻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已通過縣務會議審查,待送請縣議會審議後,未來飼主若惡意棄養犬隻,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的怠金。

    據草案內容,規定寵物業者與飼主必須在犬隻出生4個月內植入晶片,若飼主惡意遺棄將依動物保護法處1~5萬元罰緩,若飼主不領回或至收容所辦理棄養手續,可處5,000元到30萬元逾期怠金。

    此外,條例規定縣府稽查員可出入犬隻比賽、繁殖、寄養等相關公眾場所,稽查犬隻是否植入晶片,業者不得拒絕,否則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等於加重寵物業者為犬隻植入晶片的責任。

    農業局長吳建興表示,縣府目前的做法是希望從源頭管制,以節育配合晶片移植掌握流浪狗數量,避免惡意棄養與無限繁殖。

    針對流浪狗收捕問題,環保局長鄧家基表示,雖然清潔隊負責捕捉,但收容與防治仍要靠農業局,權責容易混淆。陳威仁副縣長也表示,犬隻捕捉與管制的確需要專業人員,因此環保局和農業局應再討論,以利事權統一,未來不排除委託專業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