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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捕犬相關事件 : 棄養家犬最高可罰十五萬元
     

    2010.06.20

    台灣時報(11版,高雄都焦點)

    不少人總是因故將家中的愛犬棄養,不過高雄市經發局動物衛生檢驗所昨天提醒民眾,依照動物保護法,棄養家犬最高可罰十五萬元,民種在飼養寵物時要先詳細評估,千萬不要棄養。

    檢驗所表示,根據統計資料發現,民眾棄養寵物的原因很多,但前幾名分別是家中有新生兒誕生、鳳凰花開的日子(畢業)、搬到新的住所、報效國家(當兵)、出國遊學等。

    檢驗所表示,其實許多動物棄養情況是可以避免的,民眾飼養寵物前應進行自我評估,找出適合飼養的寵物,確認環境及家庭因素沒問題才飼養。

    檢驗所表示,有些人雖做完評估後,但不願面對問題,一時衝動抱持著先養到時再說的心態,等問題浮現後再選擇放棄,讓牠們頓時流離失所。

    檢驗所表示,寵物可能只是人生命中的一部分,但對寵物而言,人卻是牠生命的全部,所以飼養前應謹慎認真的審慎評估。

    高雄市經發局長劉馨正表示,飼主負責任的對待是對寵物生命的最基本尊重,社會上部分民眾對純種、名牌時尚追求,缺乏飼養寵物正確認知,是造成街頭流浪狗眾多的主因。

    經發局表示,仍有不少人會將家中不擬繼續飼養的犬貓帶到深山、大片空地或市場邊「放生」,卻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已使動物陷入高度的危險,同時自身也已觸犯了動物保護法,最高可處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

    經發局呼籲民眾,無法飼養的犬貓可直接洽高雄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提供協助,讓這些寶貝能擁有找到另一個家的機會,另外也呼籲「以認領養替代購買」,讓每隻寵物都能有溫暖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