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1
縣府召開流浪犬捕捉及分工會議,釐清捕犬業務是環保局負責,還是家畜疾病防治所負責。
因縣府並未成立捕犬隊,縣長室主任表示,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並未明訂捕狗業務職掌機關,縣府將研究法令及實際情況後畫分權責,在未訂出辦法之前,暫時仍由縣環保局委託各鄉鎮公所清潔隊支援,農業局及防治所則爭取經費為清潔隊員訓練及添購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