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6
民眾日報(北市新聞,第F10版)
針對桃園縣發生犬隻悶死車內案,農委會15日呼籲,飼養寵物的民眾應善盡「動物保護法」第5條所規範飼主的責任,避免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還要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充足活動空間、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若違反前項規定,最高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
許桂森處長表示,民眾在飼養寵物前務必三思,應以終養為最優先考量,切勿因一時興趣或社會潮流而飼養,不僅造成自己負擔也增加寵物遭受傷害的機會。民眾如果因失業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飼養寵物,可請各地動物保護單位協助將寵物轉送收容所,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登載有各縣市動物保護單位之聯絡電話,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