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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收容所相關事件 : 收容狗不善待罰很重
     

    2009.05.31

    聯合報(雲嘉.運動,第B1版)

    雲林地檢署指出,收容流浪狗雖是愛心表現,也得審度個人能力,以免觸法,罰責不輕。

    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張鴻猷表示,只要流浪狗是有人飼養,若環境、衛生受影響,而飼主仍不聽勸告改善,執法單位才會視情況介入、移置流浪狗。

    雲林地檢署指出,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對於管領的動物,應提供食物、飲水及充足的活動空間,也應注意生活環境、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及傳染病的防治,更不可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違者依情節輕重,可罰數千元到數十萬元的罰鍰及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