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6
自由時報(北縣焦點,B05V版)
台北縣政府環保局以捕犬非清潔隊業務,決議自明年元旦起停止該項協助業務,看似言之成理,但依目前各縣市流浪犬捕捉,仍多由環保單位負責的情形,環保局此次「創新」作為,不僅未能解決問題,反而凸顯相關單位卸責的心態。
動物保護法雖規範中央主管機關為農委會,但流浪犬捕捉權責早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依地方自治精神由地方政府自行協調分工,除少部分縣市委託民間動保團體,多數仍由環保單位負責捕捉。既為地方政府自行協調分工,業務的推動就應拉高高度從整體的角度考量,而非從一局之私。環保局說,清潔隊員非合法、或受過訓練的捕犬員,常發生清潔隊員遭咬傷或動保團體質疑不人道,吃力不討好。這樣的問題普遍發生在第一線捕犬同仁身上,他們的辛苦不容否認;但問題交回農業局或由公所自行決定,只是把燙手山芋換個單位,卻一樣還是台北縣政府必須面對縣民。
任何局室看似各自獨立,但從縣府為民服務的高度上來看卻是一體的,不應為了「護己」而將難題丟出,否則,環保局說不抓流浪犬,由農業局負責,農業局說由公所自行決定,這種把問題丟給公所頭痛的作法,難免有政府機關「自掃門前雪」之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