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98年11月18日,本會工作人員發現彰化縣鹿港鎮、北斗鎮、埔心鄉仍有留置、傷患動物,且無任何醫療措施。於北斗鎮清潔隊還發現一犬死亡,頭部有傷,經向該隊人員反映後,隊員卻將狗屍隨意棄置於廚餘回收桶旁。
本會具狀向彰化地檢署告發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彰化地檢署列為『他字第433號動物保護法案件』,檢察官於99年3月4日赴現場勘察時,當場訓斥相關人員,並於3月24日召開刑事偵查庭。
點選觀看告發狀彰化地檢署99年5月4日偵察終結,認為「北斗鎮公所清潔隊處理留置之流浪狗時,確有未盡符合人道作業規範之虞,惟此僅係屬行政疏失,尚與刑責無涉,故以簽結。」
點選觀看地檢署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