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99年2月8日,本會發現民雄鄉清潔隊仍留置動物,且有一捕獸夾傷犬未給予醫療;附近「嘉義縣立動物收容所」也有病重犬隻,無任何醫療照護。諷刺的是,收容所將新穎精美、有保溫功能的室內隔離籠上鎖,反而將幼病犬關在「戶外」濕冷的犬舍內,兩處犬隻經通報送醫後,仍有一犬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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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具狀向嘉義地檢署告發;地檢署將此案列為『交查字第423號動物保護法案件』,由檢察事務官於99年3月10日通知被告詢問。
點選觀看告發狀嘉義地檢署99年4月30日偵查終結,認為本案應不起訴。
點選觀看不起訴書